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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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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2017〕40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实施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我县拟征收三江镇城西村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城西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三江镇城西村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城西经济联合社(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商服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9.2205公顷(折合288.3075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具体拟定。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等措施安置。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连南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鹿鸣旅游小镇征地红线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连南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高华博;联系电话:86660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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