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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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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7〕43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食盐供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

    2.1.1 成员组成

2.1.2 主要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测

4 预警及响应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

4.2.1预警发布主体

4.2.2预警发布内容及形式

  4.3 预警响应措施

    4.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4.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4.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4.4 预警解除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主体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5.3 信息报告内容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6.2 分级响应

  6.3 指挥与协调

  6.4 现场指挥部

  6.5 应急处置措施

    6.5.1 一般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

6.5.2 较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处置措施

6.5.3 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处置措施

6.5.4 特别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处置措施

  6.6 扩大响应

  6.7 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 恢复与总结评估

  8.1 善后处置

  8.2 评估与总结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9.2 食盐保障

  9.3 通讯保障

  9.4 资金保障

10 宣传培训

11 责任追究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12.2 预案修订

  12.3 预案实施

连南瑶族自治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食盐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起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居民生活用盐的安全供给,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清远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清远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连南瑶族自治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结合连南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连南县范围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应急状态下,对食盐生产、购入、调运、分装、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分级负责,科学监测、及时预警,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1.5 事件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的不同,食盐安全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等级。

一般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Ⅳ级):1个镇出现食盐市场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企业生产、加工的食盐产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突发事件。

较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Ⅲ级):2个镇出现食盐市场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企业生产、加工的食盐产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突发事件。

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Ⅱ级):三江镇、寨岗镇其中1个镇或其他3个镇出现食盐市场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断档,引发抢购;食盐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Ⅰ级):三江镇、寨岗镇或其他5个镇出现食盐市场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大面积脱销或供给中断,居民抢购现象十分严重;生产加工的食盐产品具有毒性,能致人死亡或已致人死亡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

2.1.1成员组成

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建立,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计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及省盐业集团清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组成。

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承担。

2.1.2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食盐安全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协调全县食盐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报市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提升响应级别;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宣教培训工作;根据食盐安全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承担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管理工作;建立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平衡和安排食盐调运计划,会同各镇政府提出储备食盐动用计划和请求支援的建议。

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负责对食盐零售市场进行价格监测,遇食盐市场波动时,向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报送食盐市场价格异动情况;对食盐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以及根据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对实施垄断协议串通涨价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实施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商场对盐业主管机构投放和供应的食盐进行销售。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经济发展促进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舆情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维护食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食盐运输车辆畅通无阻;需要时核查人口数据资料。

县财政局:负责食盐储备费用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食盐调运计划,协调做好运力安排,并协调有关高速公路通行出入口事宜。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我县碘缺乏病情况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食盐加碘健康风险相关评估。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我县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食盐质量安全;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食盐违法案件;依法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和指导食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商标侵权、食盐虚假广告的监管,以及根据工商总局授权对食盐经营中出现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的监管(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按照市质监局统一部署管理和组织协调我县食盐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参与重大食盐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食盐打假工作,负责食盐包装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辖区食盐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并制定供应应急预案,保持应急信息上下畅通。及时收集和报送本辖区食盐市场安全情况,维护好辖区内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对承担食盐应急加工、供应任务的企业及零售网点提供服务或便利条件。

省盐业集团清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食盐调度计划、储备食盐动用计划和方案以及财政补贴意见,申请动用我县储备食盐的建议;认定食盐应急企业和网点,对食盐储备、分装、调运、供应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做好应对食盐安全突发事件的食盐供应工作;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 监测

3.1 预防

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对食盐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并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向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确定定点生产、运输、仓储企业,按消费储备,巡查保证食盐质量。

3.2 监测

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组织食盐主管单位和执法单位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每月通过月度分析和网格化监管的方式进行信息收集,及时根据数据变化发布预警,做好重点监控、预判,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3.3 预测

根据监测信息的汇总情况,及时对风险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分析,必要时请专家组对隐患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及早预防、预警和处置。对类似日本核泄露、外地谣言等导致的食盐哄抢进行关联性预测,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广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预警级别根据   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 1个镇出现食盐市场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因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更换品种、网络炒作、供需失衡等因素,可能引发或造成食盐一般异常波动;经县盐业主管机构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一般异常波动。企业生产、加工的食盐产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 2个镇出现食盐市场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因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更换品种、网络炒作、供需失衡等因素,可能引发或造成食盐较大异常波动;经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较大异常波动。企业生产、加工的食盐产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三江镇、寨岗镇其中1镇或其他3个镇出现食盐市场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断档,出现抢购现象;因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更换品种、网络炒作、供需失衡等因素,可能引发或造成食盐重大异常波动;经市盐业主管机构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重大异常波动。食盐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但不具有即时致死性的突发事件。

红色预警:三江镇、寨岗镇或其他5个镇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出现大面积脱销或供给中断,居民抢购现象十分严重;因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更换品种、网络炒作、供需失衡等因素,可能引发或造成食盐特别重大异常波动;经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的食盐特别重大异常波动。生产加工的食盐产品具有毒性,能致人死亡或已致人死亡的突发事件。

4.2 预警发布

4.2.1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预警发布: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发布,同时报送县政府应急相关部门和市盐业主管机构。

黄色预警发布: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发布,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盐业主管机构。

橙色预警发布:市盐业主管机构提出建议,报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市盐业主管机构名义发布,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盐业主管机构。

红色预警发布:市盐业主管机构提出建议,报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盐业主管机构。

4.2.2预警发布内容及形式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诱因和类别、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可能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咨询电话等。

预警发布形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微博等。

4.3 预警响应措施

4.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启动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应对措施。所涉镇政府按照县经济发展促进局的统一部署,启动本辖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工作。

(2)事发镇政府及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盐政执法人员加强网格化监管,加强信息监控、收集,随时将信息情况报县政府应急相关部门及市盐业主管机构。

(3)及时组织好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预警、应对提示、警告或劝告,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短信等传媒宣传消除恐慌的新闻通稿。

4.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做好企业储备的数据收集。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处于待命状态。

4.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联系生产企业,积极组织调运,保证市场供应。

(2)提出应急运输方案,随时准备组织应急调运。

4.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

(2)市盐业主管机构部署24小时食盐分装加工和配送服务,积极联系市内主要食盐经营企业,加大力度供应食盐市场。 

4.4 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警报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应急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主体

事发单位、所在地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食盐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镇政府应立即向县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县盐业主管机构在汇总分析当地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上报县指挥部、县政府及市盐业主管机构。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盐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县盐业主管机构立即核实研判,在3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1个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30分钟内向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

5.3 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食盐安全突发事件的地点、时间、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级、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拟进一步取的措施,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食盐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单位、所在地镇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立即启动本区域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取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6.2 分级响应

镇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事件报告,应迅速确定突发事件及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1)一般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Ⅳ级):由县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对于涉嫌食盐质量安全的事件,由相关执法管理部门组成事件处置组,依法定程序查处。禁止销售、使用涉嫌质量安全问题的食盐产品,并按规定报告县食盐安全应急相关部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较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Ⅲ级):由县政府或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提出建议,报市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地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于涉嫌食盐质量安全的事件,由相关执法管理部门组成事件处置组,依法定程序查处。禁止销售、使用涉嫌质量安全问题的食盐产品,并按规定报告市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3)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Ⅱ级):由市盐业主管机构提出建议,报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地,以及市、县综合、专业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于涉嫌食盐质量安全的事件,由相关执法管理部门组成事件处置组,依法定程序查处。禁止销售、使用涉嫌质量安全问题的食盐产品,并按规定报告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特别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由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食盐应急队伍和资源,在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妥善安排,保障食盐市场安全稳定。对于涉嫌食盐质量安全的事件,由相关执法管理部门组成事件处置组,依法定程序查处。禁止销售、使用涉嫌质量安全问题的食盐产品。

6.3 指挥与协调

(1)一般食盐安全突发事件(IV级):县政府或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根据需要采取电话或现场指挥方式进行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食盐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县政府或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召集相关会议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市盐业主管机构召开会议协调处置,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3)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召集成员会议指挥协调处置,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在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召集各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参加紧急会议,指挥部署各项应急处置工怍。

6.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县经济发展促进局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盐业集团清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食盐应急的综合协调,做好食盐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食盐的建议。组织好商场超市对食盐的投放和销售。组织分装企业做好生产分装工作。负责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新闻宣传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各有关单位组成,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宣传引导等工作。

(3)交通运输组。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省盐业集团清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组成。根据食盐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食盐的运输。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配合公安交警,保障道路交通畅顺。

(4)市场监测组。县经济发展促进局牵头,省盐业集团清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参与。负责根据食盐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食盐投放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食盐投放大起大落。对食盐市场动态和价格进行监测。

(5)市场监管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负责食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处价格违法行为。对食盐市场以及流通环节食盐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食盐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对食盐市场进行舆情监控,依法维护食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6)资金保障组。县财政局牵头,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清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组成。负责安排、审核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专家咨询组。由商务、应急、卫生、市场、运输、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

6.5 应急处置措施

6.5.1 一般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

(1)所涉镇政府和县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盐政执法人员加强网格化监管,加强信息监控、收集,随时将信息情况报告县政府。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预警、应对提示、警告或劝告,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短信等传媒进行宣传引导,消除公众恐慌,防止事态扩大。

(3)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5.2 较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处置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应对措施,指导应急事件所在地政府和县盐业主管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2)市盐业主管机构立即组织专营企业加强食盐调运,投放事发地食盐市场,满足市场供应。

(3)市盐业主管机构从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县紧急调运食盐投放事发地食盐市场。

6.5.3 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处置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同时取以下措施:

(1)安排生产分装企业实行24小时全负荷食盐分装加工和配送,保证市场供应。

(2)动用县级政府储备,有关部门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投放。

(3)根据情况实行定量配给供应,对零售网点实行定量定点配给供应。

6.5.4 特别重大食盐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处置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支持,联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紧生产,保障食盐市场稳定供应。

(2)申请动用市级食盐储备,请求周边城市支援。

6.6 扩大响应

如果食盐安全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影响,超出我县自身控制能力,由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向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 应急结束

食盐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市场供应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应急工作基本完成,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一般食盐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级别食盐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应依法、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

发布食盐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信息,应由市、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或盐业主管机构或所涉县、镇政府审核确定。新闻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媒体刊播政府公告、通知及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县政府、县经济发展促进局、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

8 恢复与总结评估

8.1 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县盐业主管机构和镇政府负责落实。

对食盐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和清理。对突发事件发生造成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2 评估与总结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市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会同所涉地镇政府,要及时对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作出科学评价,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应急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评估报告10日内上报县政府,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9 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盐业主管机构、各食盐承储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9.2 食盐保障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我县政府储备量按不低于我县50天食盐消费量确定,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企业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县内月均食盐销售量。

9.3 通讯保障

县食盐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1种通讯方式稳定畅通。县盐业主管机构应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盐业主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9.4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食盐储备所需费用。

10 宣传培训

食盐供应应急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要通过网站、内部刊物、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对食盐供应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处置技能的探讨和交流。

11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12.2 预案修订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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