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试行)
南府〔2017〕4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
(试行)
为营造企业宽松发展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以改善法治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目标,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为重点,坚持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我县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企业营造宽松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除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实名投诉举报、处理突发事件、上级部署的检查以及其他确需实时监管的事项外,县内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在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进行各种检查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性活动和收费等行为之前,必须事先报请经县政府分管财经工作领导同意,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后,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于事后两日内报县法制局备案。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每季度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报告具体由县法制局负责收集整理。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应事先向县政府分管财经工作领导进行报备,不得超范围检查。凡到企业实施管理与服务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安排就餐,不得接受企业的其他服务或馈赠。
四、禁止同一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建立实行同一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集中或联合执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权的,应先向一个科室集中,实行一个科室或多个科室联合检查。除涉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卫生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对企业检查一般以抽查为主,主动减少检查的批次和频率。
五、进入企业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可向行政效能监督机关举报投诉。
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依照有关细则实施;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要求的,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如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不大,行政执法单位应以教育、督促整改为主。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依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关法定依据进行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实施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涉及严重违法,必须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由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根据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确需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对企业先行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补办立案手续,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请行政主管法定代表人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县分管业务和财经工作的领导报告;依法对企业处以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或强制措施实施前报县法制局审核,并向县分管业务和财经工作的领导报告。
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依法主动减少收费的种类和数额。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向企业抽取物品、货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企业自愿委托、收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八、违反本意见,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和整改;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九、投诉监督电话:县监察局8671219,县法制局866003。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