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7〕178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县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民生的原则,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标本兼治,强化监管,逐步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一)各镇政府要按照本辖区规划的要求划定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将规划设置、具体位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镇政府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制作食品摊贩登记卡发放台账,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镇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协调职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摊贩日常监管职责。
三、监督管理
(一)综合治理
各镇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二)日常监管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食品摊贩监管督导工作,重点检查各镇落实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及定路段定时段经营情况,督导结果将作为镇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的重要参考。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