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
申请人称: 2018年9月30日,其驾驶粤X某某号牌小客车因85时速处罚扣6分罚150元提出疑问,称此路段为收费站出口引线,两旁有绿化带,中间有绿化隔开,车道两旁是绿化并不是居民区,双向四车道略带小许下波,根据最新的三项交通法整改,收费站出口不应设普通的超速处罚,我是超车后85时速就超过20%扣6分并罚款,一个车证12分扣6分是什么意思?因为限速牌被树遮挡,表示不能接受处罚;另外,被申请人称当时其超速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被申请人称: 2018年9月30日12时49分,违法行为人易某某驾驶粤X某某号牌小客车行驶至连南县107引线有超速行为,车速为85公里/小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14条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7项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违法代码1636,违法内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货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记分6分,罚款150元。易某某所说的根据最新的三项交通法整改,收费站出口不应设普通的超速处罚,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而我队设置的测速路段是按相关规定设置前方测速警示牌、测速起点为70km/h和测速终点警示牌,报清远市交通警察支队支队审批同意的,该路段位于连南县三江镇107引线团结大道,测速区长度为1.5公里,双向测速,由南向北行驶为下坡路段,有车辆汇入和驶出路口,原该路段是事故多发路段,通过测速,已经大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非易某某说设计不好,拿老百姓开刀。另外连南县交通警察大队所使用的是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型号R117B061,2017年11月16日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供合格检定证书,证书编号:NSC201701372,已呈清远市交通警察支队审批,报省局备案,拍摄交通违法行为是属于有效的。至于易某某所述在国庆期间车流量大,防止追尾选择超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导致的违法行为,并无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我大队不予认可。同时易某某所述的测速路段的提示牌被遮挡的情况,我大队认为测速提示牌并未无法做到提示警示作用,从你提供的照片中也可以看出有提示牌,而且你拍照的地方为前进方向的其中一个位置,作为一名司机按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正常行驶完全发现,同时你的申请书中也提到看到限速告示标志首先是收油,同时你留意了自己车后也没有汽车跟车,没有急刹车,还选择超车,所以你说的限速牌被遮挡的理由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30日12时49分,违法行为人易某某驾驶粤X某某号牌小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107引线团结大道时超速行驶,车速为85公里/小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14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7项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违法代码1636,违法内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货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2019年1月9日连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违法行为人易某某作出记分6分,罚款150元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测速路段相关相片资料、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
本机关认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易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0元,记6分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1月7日对易某某作出的的处罚决定书(编号441826190138107)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