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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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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情况说明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人受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就《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常办明电〔2018〕92号)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各主管机构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单行条例展开了全面清理工作。经自查,我县的单行条例不存在降低标准、管控不严以及违背中央文件精神、与改革措施不一致等问题。但由于颁布时间较早,《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国家和广东省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条例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改。

第二,国家提出了绿色环保、生态保护红线等森林资源保护的新理念、新举措,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森林资源保护的发展趋势。

第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职权与具体管理事项已经与立法时不同,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已经不符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查情况,结合自治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着力解决生态保护与建设问题,推动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条例》修改的依据

修改条例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03年颁布)《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等。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问题

    修改、删除了立法依据发生变化的内容,规范了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突出了森林资源保护的新理念、新标准。

第一,修改、删除了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的内容。主要包括: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第24项“取消绿化费”,删除第十四条收取“绿化费”的规定。

(2)根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删除第二十八条“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行政收费项目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删除第三十五条利用野生动物收取“保护管理费”的规定。

(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266项取消“松脂采割计划审批”,删除第四十条松树采脂许可的规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第十一项取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要求,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规定。

(6)将第四十改为第四十六条,并根据2018年修订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将其中“照《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照《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规范了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在立法语言上,对条例不够准确、不符合立法规范的表述进行了修改,调整了条文的措辞。在逻辑结构上,以条例的逻辑结构为基础,整合了部分条文内容。主要包括:

(1)将分则的各项资金机制整合到总则中,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的资金制度。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并,使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规定清晰、完整,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机结合。

(3)将第六条森林资源保护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调整到第三章“植树造林”中,逻辑更合理。

第三,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近年来主管部门经历了机构调整,管理职权已经发生变化,条例相关内容已经不符合自治县实际情况。为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了协调沟通机制。为适应机构改革和管理实践的需要,第三十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第四十一条“木材检查站”、第四十三条“木材交易中心”等不符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规定,根据现行机构设置作出修改。

(2)补充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制度,如第六条规定了资金保障机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规定档案管理制度和定期监测制度等。

第四,突出了森林资源保护新理念和新标准,体现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

(1)第十条扩大农民发展生态公益林林下种养的自主权、第二十四条引入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等。

(2)第二十一条的生态公益林面积,第二十六条的生态保护区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范围等,相关内容根据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的最新情况修改。

以上报告和《决定》以及修案条文对照稿,请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