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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坪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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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府办〔2019〕4号

关于印发《大坪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

《大坪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大坪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突发气象灾害的救援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全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安全、资源环境气象理念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远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坪镇辖区内发生的(包括邻近地区发生并对本镇产生重大影响的)、达到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指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雪)、连阴雨、高温、干旱、寒潮、大雾、雷电以及强对流天气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而引起的洪涝、电线积冰、道路结冰、火灾和大范围作物病虫害等灾害。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设立大坪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镇党政班子分管农业、气象的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镇党委、政府其他班子成员组成。镇分管农业、气象的副职兼任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镇党政办、农业办、综治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国土所、派出所、卫生院、供电所等有关办公室、单位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镇气象协理员任联络员。

(一)工作职责

1.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在气象灾害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气象灾害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应急联络员工作职责: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应急联络员应与县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研究分析本镇气象灾害的现状和发生、发展的趋势,并及时将县气象台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应急领导小组,为本镇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全镇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和气象灾情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3.办公室:及时转发气象台提供的天气实况或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4.农办:负责林业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防御工作;及时修订或启动森林防火和防汛预案;对山塘水库和主要河道实施监控和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指导灾后农林牧渔业生产自救。

5.财政所、社会事务办: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支付。

6.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山体滑坡等)的监测、预测和防御工作;及时修订或启动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负责交通设施的管理,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7.综治办:负责维护和确保防灾减灾工作正常的社会秩序。

8.人武部:及时修订或启动相关预案;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作救援或后援力量。

9.卫生院: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10.公安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11.供电所: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恢复。

12.其他有关办公室、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应积极参与到救灾抢险工作中来。

三、气象灾害等级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重大气象灾害(Ⅱ级)、较大气象灾害(Ⅲ级)、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共分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镇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暴雨、雷电、大雪、台风、高温、干旱、大风、大雾、低温、霜冻等气象灾害。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四、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一)气象灾害的监测

值班人员发现灾害性天气出现或可能出现时,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领导、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并继续加密跟踪观测,随时通报情况。

(二)气象灾害的预测

值班人员根据天气变化,对灾害性天气做出初步判断,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向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县气象台报告,并根据县气象台天气预报预警,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三)气象灾害的报告

根据灾害天气情况,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县气象台或县防汛办的预警预报,及时转发灾害天气的预警级别、启动、解除,布置对外服务工作,并向上级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按要求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四)气象灾害的预警

1.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划分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分类、等级和图标、含义及防御指南附后。

2.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向全镇各个单位转发气象灾害预警。

(1)县气象台发布了灾害性天气预报,而本地区正处在预报区域内。

(2)周边地区已出现了灾害性天气,气象台做出本地区未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3)本区域内已出现灾害性天气,气象台预报未来还将影响本地区。
 3.预警值班工作

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应加强值班,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当有明显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地的趋势时,办公室要及时发出警报。

4.预警的报告

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对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应通过有效快捷的手段,如:电话、专人汇报、书面材料等及时向镇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各行政村、有关单位、学校和重点企业等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气象灾害信息的接收

气象协理员或政府办公室接到气象灾害信息,应尽可能详细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气象灾害信息收集途径包括:

1.办公室开通全镇灾情收集电话8456013,保持24小时值班畅通。

2.对及时提供气象灾害信息的人员,气象灾害确认后,可给予一定的报酬,付酬标准由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二)气象灾害信息核实

办公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所获信息进行核实,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核实的途径包括:⑴市、县气象局;⑵市、县防汛办;⑶与民政、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交换和核对灾情信息;⑷派出专人进行核实;

(三)气象灾害信息的上报

发生气象灾害,应及时将详细情况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市气象局。

(四)灾情评估

1.办公室应组织灾情初步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受灾害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划分灾害等级。

2.根据初步评估,办公室拟定相应的救援措施所需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及设施的规模,并报上级领导。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1.按照初步确定的灾害等级,全面组织实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灾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灾情的变化和最新的评估结果调整应急预案。

4.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负责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

(六)相关部门

1.各相关单位在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根据救援方案的具体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2.各相关救援部门负责人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3.被确定为应急救援的支援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处于待命状态。

(七)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

当气象灾害带来的影响或破坏行动已彻底消除或得到控制,应急救援行动可以终止。确定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应该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并通知所有参加行动的救援力量。

(八)后期处理

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伤病人员。

(九)灾情评估

气象灾害出现后,办公室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和评估灾情。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气象灾情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由镇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十)总结

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应急领导小组应指派专人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全面的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县委、县政府。

3.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以便各方面共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4.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都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5.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信息。

六、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是辖区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接到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一)应急救援医疗保障

卫生院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救护所需要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能够紧急调用。

(二)应急救援治安保障

於潜派出所、大坪派出所和镇综治办应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救援展开时,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安抚受灾群众,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三)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应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自身能力,在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五)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

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的人员其所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六)应急救援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气象灾害现场时,由镇政府来动员当地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气象灾害救援工作。

(七)应急救援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应急政策措施以及相关制度,规范应急救援的程序。

七、培训和演习

(一)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以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二)各成员单位救援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掌握救援知识和工作流程。

(三)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习,以提高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救援队伍,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五)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演习计划,做好演习筹备工作,制定演习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演习。

(六)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确保演习顺利。

八、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抚恤优待

有关人员因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导致发生本可以减轻受灾程度却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

2.不服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气象灾害信息,或瞒报、谎报、迟报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或者处理不力导致灾情加重或损失明显加大的。

九、预案更新和修改

(一)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二)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适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相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2.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预案缺陷;

3.其他应进行修改的情况。

十、附则

(一)本预案由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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