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电子商务和价格认证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连南瑶族自治县电子商务和价格认证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瑶山路口粮食大厦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南瑶族自治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局党组领导下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形成决策议题,再提交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党组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
为我县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推荐我县农特产品,引导和推动特色产业发展;为司法机关等提供价格认证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我县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负责我县茶叶、香菇、油茶等农特产品的推介任务,引导和推动我县特色产业发展。负责办理涉案物价认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中没收物品的价格认定;规范价格认定(评估)行为;价格认证;价格争议调处;办理其他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局党组班子成员决策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由局党组班子任命,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及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由局党组班子讨论表决拟任中心主任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是中心全面工作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设置中心主任1名,中心副主任1名,由局党组班子讨论表决任命;凡遇重大事项,由中心主任召开会议决定,报局党组班子批准;遇突发事件,由中心主任根据实际情况研判执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电子商务业务服务对象,有咨询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农特产品的推介服务的权利。价格认定业务服务对象,有提出协助出具涉案物价认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中没收物品的价格认定;规范价格认定(评估)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电子商务业务服务对象,有配合做好我县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特产品的推介,引导和推动我县特色产业发展的义务。价格认定业务服务对象,有配合提供办理价格认定所需全套完整材料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要依法依规办理好中心业务为原则,及时高质量的办理好中心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加强中心日常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业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中心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心的基础建设、设施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需局党组班子讨论表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局财务负责,本单位不设立专门财务部门 。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2年月日经局党组班子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2年××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