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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运输的动物未按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案典型案件公示

时间:2023-01-16 21:01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字体:

一、涉及执法事项

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职权编码:00732758340200019000 ;职权部门:清远市某县农业农村部门)。

二、基本案情

唐某于2021年12月16日23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湘Exxxxx货车,车上装载115头的生猪从“二广高速”某县出口驶入广东省清远市某县被查获。该车生猪无点对点调运备案表,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有调运生猪车辆备案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启运地点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石江镇某养殖场,到达地点为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某食品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7日,该县农业农村局和该镇人民政府的执法人员先后对唐某、车辆和生猪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对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委托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检生猪,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均为阴性(正常)。当天天气炎热,短时间内无法找到合适的生猪安置地点处置生猪,生猪随时有可能因为高温暴晒死亡,造成货主巨大的经济损失,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可能会引发矛盾纠纷。当天下午,在调查取证基本完成后,对唐某提出责令整改,要求听候行政处理。并把该县二广高速收费站交来的有关证件归还给唐某,并对该车生猪进行劝返,唐某沿路返回。

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唐某(一)无点对点调运备案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运输该车生猪无入粤动物监督专用签章,未按指定通道并非法跨省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经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省指定通道的通告》(粤府函〔2021〕267号)的规定附件序号第11“G323国道从连山鹰扬关检查站运入清远市”、序号第12“G55二广高速从连州丰阳检查站运入清远市”、序号第13“G0421许广高速从连州凤头岭扬关检查站运入清远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农农规〔2020〕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上,从重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对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8日作出《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唐某均在期限内没有申请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履行处罚决定。

三、处理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0月8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县农业农村局对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唐某处以罚款9000元及加处罚款9000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只对生猪运输人唐某进行处罚。1.唐某作为司机,为该趟运输实际承运人。2.该趟物流业务是唐某通过车主蔡某(车主通过其微信群的中介介绍)牵线该项业务,无法认定唐某与蔡某在该次运输行为与蔡某有关。3.车上装载115头的生猪,案值数额较大,且无法获取货主的有关信息,身份信息不详。4.唐某明知启运地点为邵阳市洞口县石江镇某养殖场,到达地点为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某食品有限公司,说是走错路到了“二广高速”某县出口,且运输费用不清楚。

唐某在表示愿意承担行政处罚情况下,县农业农村局考虑到短时间内无法找到合适的生猪安置地点处置生猪,为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在2021年12月17日天下午,在调查取证基本完成后,对唐某进行了责令整改,要求听候行政处理,并对该车生猪进行劝返。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没有深入追究生猪货主的法律责任,这是个瑕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对运输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律适用正确。对扰乱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妨碍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不利于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

提高行政执法领域风险防范意识。影响遵守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有自身的素质、行政执法的对象的因素以及外界的因素,要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必需结合时间、地点、条件作具体的分析。贯彻以人为本,执法要适当。如何做到适当,应该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处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本案中,没有对生猪和车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扣押,考虑到安置和处置生猪条件不成熟,执法过度,易造成人力和物力的重大损失。执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教育而处罚,文明执法。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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