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市场监管局>> 正文内容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例

来源:本网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例


  一、 基本案情

  连南瑶族自治县秋燕桂林米粉店(唐海燕)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香辣牛肉”“凉拌青瓜”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规定,构成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主动将经营场所内餐牌中的冷食类食品进行修改,删除 “美团外卖”APP上的冷食类食品名称,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作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2、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陆拾元整(¥5060.00)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0年1月10日,我局收到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秋燕桂林米粉店在“美团外卖”销售香辣牛肉、凉拌青瓜等食品,然而,被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被举报人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举报。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依法对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风路13号的连南瑶族自治县秋燕桂林米粉店进行执法检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的冰箱内有两条未加工的青瓜,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香辣牛肉”“凉拌青瓜”以上成品,在该店菜单(唐海燕提供)显示有“香辣牛肉”“凉拌青瓜”等菜品名称,在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结账清单(2020年1月16日)上有“拌青瓜”的销售记录,在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展示的“美团外卖商家版”APP界面内,未发现有“香辣牛肉”“凉拌青瓜”等菜品,在该店APP的订单管理页面中已完成订单1月10日至1月16日订单中未发现有“香辣牛肉”“凉拌青瓜”等菜品。

  2020年1月15日,我局向连州市懒人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关于协助提供材料的函》,要求协助调查连南瑶族自治县秋燕桂林米粉店(美团外卖店名:棒子桂林米粉)自开业以来的销售记录及包含有菜品清单的销售明细,2020年1月20日,我局收到连州市懒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南瑶族自治县秋燕桂林米粉店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27日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涉嫌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规定,经报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2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1826001693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海燕,经营场所: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风路13号,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网络经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0日,已进行网络备案。连南瑶族自治县秋燕桂林米粉店属于“棒子桂林米粉”加盟店,“美团外卖”上的名称为“棒子桂林米粉”。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开始经营“香辣牛肉”“凉拌青瓜”菜品,“香辣牛肉”制作时将熟牛肉切开加入调味料,无需加热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凉拌青瓜”制作时将青瓜拍碎,加入调味料,无需加热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总共销售“凉拌青瓜”10份,单价5.5元/份,总价55元,未发现销售“香辣牛肉”记录,在连南瑶族自治县秋燕桂林米粉店店内销售堂食“拌青瓜”一份,单价5元/份,总价5元,未发现销售“香辣牛肉”记录,上述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为60元。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前,当事人已自行将“美团外卖”平台上“香辣牛肉”“凉拌青瓜”菜品删除,于3月26日向我局提供该店内(堂食)的新菜单,已将“香辣牛肉”“凉拌青瓜”菜品删除。

  (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均有相关规定,涉及法律法规竞合如何适用的问题,《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结合本案情况,当事人明知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长达7个月之久,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形,故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不适当。本案中,当事人除了网络销售冷食类食品外,其经营的店铺“点菜”栏中也有标售“香辣牛肉”“凉拌青瓜”菜品,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仅对于入网销售食品做出了规定,故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也不适当。综上,我局经过反复研究,最终采纳适用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

  1.要注重自由裁量证据收集,由于自由裁量情节往往是影响案件最终处罚结果的主要因素,因此建议执法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善于收集当事人是否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

  2.要注重掌握区分冷食类食品与热食类食品的法律概念,才能更好地切入本案取证关口。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因此在调查本案时当事人如何制作食品成了本案的关键点,同时也要结合食品名称、人们日常的认知习惯、生活常识去判断。

  3.投诉举报案件需注意保密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在案件未有处理结果之前必须谨防泄密,形成恶性投诉举报循环,避免同行之间的不良竞争扩大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