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长途饭店使用未按照要求清洗消毒的不合格餐(饮)具提供餐饮服务案
连南瑶族自治县长途饭店使用未按照要求清洗消毒的不合格餐(饮)具
提供餐饮服务案
一、案情介绍
2018年6月27日,我局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长途饭店的餐(饮)具进行监督抽验,并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8年7月5日,经检验,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ZF1806N0116)显示该批餐(饮)具中有4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要求,分别是样品编号ZF1806N0116-6的碗、样品编号ZF1806N0116-7的碗、样品编号ZF1806N0116-8的钢碗、样品编号ZF1806N0116-9的钢碗。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案件调查
经调查核实,一、2017年当事人曾经因餐具抽检不合格,我局于2017年9月25日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南)食药监食当罚〔2017〕006号),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当事人的餐具一般用大量水清洗三遍,第一遍是用洗洁精把油迹清洗,第二、三遍是清水过滤两次,再放消毒柜消毒一个小时以上;三、当事人承认其由于客人少了,餐具使用频率低,导致再次出现大肠菌群阳性现象。
三、查办结果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要求清洗消毒的不合格餐(饮)具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其在2017年曾因使用未按照要求清洗消毒的不合格食(饮)具提供餐饮服务被我局依法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南)食药监食当罚〔2017〕028号),虽有违法事实存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规范》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量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500)。
四、案件特点
(一)具有受众范围的广泛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案属于餐饮环节,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果食品经营者在餐饮环节不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去严格实施,容易发生程度不同的安全隐患问题。该店位于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新岩工业区(天虹富(连南)玻璃有限公司内),在二广高速连南出口附近,因此该店日常提供餐饮服务的受众群体大多是外省来往乘客、司机人员。一旦有司机人员不小心使用该店提供的餐(饮)具进行食用,途中发生急性肠胃炎等不适症状,危害后果不堪设想。而且在节假日交通运输高峰期间,当事人乘客也由此增多,带来的消费垃圾不加以管理,长期以往下去,就会对在附近生活的农村群众造成困扰,因此,秉持“四个最严”标准,继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二)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监管手段,保障食品安全
此案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技术手段,为有力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通过发现问题为导向的集中抽检方式,发挥抽检的技术的支撑作用,全面反映我县辖区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提供了精准化、精细化的数据支持。
五、启示建议
(一)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本案涉案地点位于农村地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对食品的法律法规意识不够,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餐饮服务经营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的安全宣传,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增强农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二)加强一线基层的监管执法力量
一般农村地理位置较为偏远,违法者侥幸心理也比较重;再者农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较少通过投诉举报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因此,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必须下沉至基层,才能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增强威慑力。
办案人员:房珊、欧阳雄杰
办案单位:连南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763-866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