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进一步规范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范围
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
(一)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特定区域内按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二、申请材料
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简化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粤水水保函〔2019〕691号)文件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为: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
其中,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编写,应当附上技术审查意见及专家签名表。
三、专家审查要求
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广东省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水土保持评审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专家审查要求如下: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等文件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分析方法合理、结论基本可靠;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全面,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专家应认真负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其他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做好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切实提高我县方案的编制质量。
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0年11月25日
(联系人:邓二贵;联系电话:866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