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职业卫生类)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职业卫生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1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不足3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较重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 60日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一般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不足3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较重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不足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60日的以上。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3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一般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延时不足3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较重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延时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延时60日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一般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进行施工不足3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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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进行施工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进行施工60日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5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就投入使用不足3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就投入使用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就投入使用60日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一般 |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就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足3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较重 |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就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就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60日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未按照规定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一般 | 同时具有本条其中1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同时具有本条其中2-3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同时具有本条其中4项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8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治申报、监测、告知、建档工作的 | 警告,罚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较重 | 具有本条其中1-2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同时具有本条其中3项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50%以内或噪声值超标准5分贝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50%以上且不足一倍或噪声值超标准5分贝以上且不足10分贝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1倍及以上或噪声值超标准10分贝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10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一般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2、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涉及3名以下从业人员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涉及3名以上不足5名从业人员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的;2、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涉及5名以上从业人员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一般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涉及1台(套、处)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涉及2台(套、处)以上不足4台(套、处)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涉及4台(套、处)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12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1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2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3次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一般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足10日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20日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排进行诊治的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3名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安排进行诊治的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3名以上6名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安排进行诊治的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6名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15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一般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1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2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3次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一般 | 有1-2处以下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有3-5处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6处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一般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1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2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3次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18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一般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1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1份以上5份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5份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承担1个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承担2个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承担3以上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罚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向用人单位提供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3套以下,或者材料1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向用人单位提供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3套以上,或者材料1吨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21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者弄虚作假的 | 警告、罚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较轻 | 在卫生行政部门立案查处前主动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当事人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进行采用、使用、运输、贮存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安排、专业作业,隐瞒真实情况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一般 | 具有本条其中1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重 | 同时具有本条其中2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同时具有本条其中3项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23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1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对2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3名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一般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时间不足30日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较重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时间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时间60日以上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5千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量化标准 | 备注 | |
25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弄虚作假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原认证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资格。 | ||||||
26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警告,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吊销许可证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一般 | 事后主动上交、退还所收受的财物并说明,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 依管理权限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提请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较重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采取暗示、威胁、引诱等方式主动索取当事人财物,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带来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带来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退还所收受的财物。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以下情况之一:采取暗示、威胁、引诱等方式主动索取当事人财物,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事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拒绝退还所收受的财物。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档包括本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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