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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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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和《清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府办〔2014〕4号)等相关规定。

  二、合并实施后明确的相关事项

  (一)参保范围。结合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的原则。明确: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同时,其在职职工均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有效保障了我市所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利益。

  (二)缴费费率。经测算,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基本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征收费率为6%、生育保险为1%,为确保两险合并实施后继续保持医疗保险基金平衡运行,两险合并征收后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不增加单位和个人负担。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征收,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合计7%(其中职工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2%。

  (三)就医结算。结合我市病种分值结算办法和医疗生育保险“一站式”结算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明确:生育保险相关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同时实现市外、跨省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四)待遇标准。

  1.孕产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人头包干结算,与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实行同步“一站式”结算,具体包干标准为:4个月(含)以下终止妊娠的,400元;4月以上至7个月(含)终止妊娠的,600元;7月以上终止妊娠的900元。

  2.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和条件与职工医疗保险一致;职工生育保险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就医备案、记账结算、报销比例等与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