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批转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用砂、土、石、石灰、砖、瓦实行由承建工程单位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南府〔2018〕39号
关于废止《批转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用砂、土、石、石灰、砖、瓦实行由承建工程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 号)文件要求,《批转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用砂、土、石、石灰、砖、瓦实行由承建工程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请示〉的通知》(南府〔1995〕83 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的税率已过时效,经2018年7月16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通知》予以废止,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