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给予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LNFD2022004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
给予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南府〔202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给予优惠的规定》业经县政府十六届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给予
优惠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后顾之忧,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农村计划生育纯生二女结扎户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优惠对象
本规定的优惠对象为本县农村户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纯生二女结扎户(2016年1月1日前落实结扎,以下简称为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及其女儿。具体包括:
(一)纯生二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包括曾经生育过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再婚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列入本规定优惠对象:
1.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按政策规定经审批生育一个女孩的;
2.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没有与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奖励对象:
1.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二女除外),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无论现存活有无子女的;
2.凡有弃婴、溺婴或者违反政策送养子女行为的;
3.有政策外生育的;
4.违法收养、抱养小孩的;
5.夫妻中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农村居民的;
6.再婚前已生育一孩或纯生二女,再婚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二、优惠规定
(一)实施“成才工程”
县人民政府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业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女儿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学金;考上大学全日制专科的一次性发放1000元奖学金,考上大学全日制本科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奖学金。
领取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女儿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奖学金的,在九年级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后办理,由本人提供计生证明、就读学校学历证明及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卫生健康局财务室领取。凡领取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女儿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及考上大学奖学金的,由本人提供计生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及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交户籍所属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后,统一将奖学金发放到各镇人民政府,再由各镇人民政府发放到个人。
(二)实施“社会保障工程”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享受全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由县政府为其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育龄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额缴费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补贴。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金额为每人每年180元(补缴2021年度),以后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享受,由县政府为其全额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由县卫生健康局拟定并负责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审核确认:每年由户籍所属镇人民政府确认名单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加具意见。
(二)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有以下情形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1.再生育或抱养的;
2.户口迁到外县或到境外定居的;
3.死亡的;
4.服刑的。
(三)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相关职责的落实,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不得附加条件。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违纪问题的由县纪委监委查处。凡弄虚作假,骗取优惠的,除追回已获取的优惠外,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从严处理。
四、本规定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至2027年8月24日止,有效期五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