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和工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有关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县经济发展进行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全县政府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究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省、市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县管权限的有关建设项目。
(四)承担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事项进行核准。
(六)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七)对本县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指导本县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产业转移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茧丝绸生产流通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三)协助推进国家及省、市、县的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组织协调全县煤炭、电力、成油品等供应,负责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及其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六)指导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发展。
(十七)承担审批外资项目,办理进出口业务及外贸外资企业管理。
(十八)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承担粮食管理;承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十九)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县有关价格、收费的实施细则,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十一)负责价格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本县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二十二)按照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 的商品、服务价格和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工作,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二十三)对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的制定或调整组织价格听证。按照成本监审目录,依法实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二十四)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二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