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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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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各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

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

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管理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应急指挥机构部署森林防火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林业相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四)组织开展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

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编制申报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负责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十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七)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管理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对新建、调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指导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调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自然资源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三)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镇级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二十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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