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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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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述法律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实施办法、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土、矿产、环保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二)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查宣传和法制教育,负责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复议、诉状的答辩;负责执法动态巡查,执法责任目标检查、指导、监督、考核。

(三)负责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保护规划以及测绘工作规划和耕地保有量任期目标、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修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项目的开发。编制环境功能区别、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告。

(四)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执行情况,统筹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各镇和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监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本县各镇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污染源调查,提出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本县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处理和信访工作,查处环境污染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农业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五)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垦复和开发耕地规划。

(六)制定地籍管理、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矿产资源统计及动态监测;组织环境保护资料统计及动态监测;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统一管理城乡地籍,负责基准地价的编制和地价评估、地价管理的实施,组织指导土地分等定级,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体系。

(七)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制订和公布。

(八)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报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编管理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性收费;协助财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营业税、使用税、增值税等依法收取的税种;负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工作。

(九)对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址。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

(十)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管理和规范测绘市场;保护、管理和使用国土资源、测绘资料档案。

(十一)制定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环境保护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干部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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