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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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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有关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县经济发展进行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全县政府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究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省、市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县管权限的有关建设项目,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四)承担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事项进行核准。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有关价格、收费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七)负责价格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本县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对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储备制度的动作进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八)按照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工作,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九)按照成本监审目录,依法实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十)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十一)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十二)对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的制定或调整组织价格听证。

(十三)指导、监督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县、乡镇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县、乡镇部门、企业之间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开展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十五)对本县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十六)指导本县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产业转移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十九)组织实施有关规范商品市场运行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组织实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负责茧丝绸生产流通协调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一)协助推进国家及省、市县的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二)组织协调全县煤炭、电力、油品等供应,负责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二十三)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及其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指导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发展。

(二十五)承担审批外资项目,办理进出口业务及外贸外资企业管理。

(二十六)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七)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八)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九)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三十)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和综理全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三十二)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三)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三十四)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十五)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三十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三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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