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清单 | 申请条件 | 政策内容(保障待遇) | 实施单位 |
1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 | 本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 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民政部门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 本县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向特困人员发放救助金,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对象安排入住集中供养机构,对象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民政部门 |
3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 | 本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家庭。 | 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民政部门 |
4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待遇 | 本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 | 享受临时救助和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 民政部门 |
5 | 临时救助待遇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我国大陆公民、在清居住的台港澳居民。 | 1.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2.发放实物; 3.提供转介服务。 | 民政部门 |
6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按照当年度孤儿养育标准发放养育金。 | 民政部门 |
7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本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 18 周岁。 | 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 民政部门 |
8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本县户籍,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计划连续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民政部门 |
9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 本县户籍,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 | 孤儿产生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进行资助。 | 民政部门 |
10 | “粤福童享.助梦远航”助学 项目 | 本县户籍,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连续就读于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研究生)的学生。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过渡期内但不在读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保留学籍、休学的在恢复学籍或复学后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 资助对象在符合资助条件期间可享受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助学金。 | 民政部门 |
11 | 艾滋病感染 儿童 | 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感染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 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 民政部门 |
12 | 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 |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并经医院确认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 | 1.照护人或住院照料护理服务机构; 2.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天 150元; 3.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天数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 60天。 | 民政部门 |
13 | 长者饭堂用餐补贴 | 具有本县户籍的特殊群体补贴对象: 1.特困供养老年人; 2.低保家庭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 4.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老年人; 5.本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 特殊群体补贴对象县政府补贴标准为5元/人/日 | 民政部门 |
14 | 高龄老人津贴 | 具有本县户籍且年龄满 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 按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1.80至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100元; 2.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0元。 | 民政部门 |
15 |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有适老化改造需求、符合改造条件且同意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适老化改造范围。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年满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按照标准执行。 | 民政部门 |
16 |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 补贴 |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广东省内。 | 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额度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日间托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50%。后续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 | 民政部门 |
17 | 退役军人应急救助 | 本县户籍的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满足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救助情形。 | 根据申请人救助类别和生活困难程度,相应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至1.5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请人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存在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 民政部门 |
18 | 火化补助 | 本县户籍的火化逝者,并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逝者为农村户口(除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死亡人员外)。 2.逝者为城镇困难居民(指无固定经济收入,年老无社保养老金或财政退休金的),并且骨灰安葬到我县生态公墓内。(若只满足此条件,则需要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在我县生态 公墓购买墓位开相关证明)。 | 火化补助标准为 1000 元/位。 | 民政部门 |
19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具有本县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 民政部门 残联组织 |
20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 民政部门 残联组织 |
21 |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符合改造条件且同意改造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范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包括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 | 按照标准执行。 | 残联组织 |
22 | 康复救助 |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清远市户籍以及广东省财政转移支付市户籍 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 8月 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 按各项标准进行补助 | 残联组织 |
23 | 学前教阶段 儿童资助 |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 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元。 | 教育部门 |
24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 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 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 625 元、初中每生每年 750元。 | 教育部门 |
25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外省户籍原建档立卡家庭(脱贫户)本地学籍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 财政按每生每年 2500元(残疾学生 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基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教育部门 |
26 | 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300元。 | 教育部门 |
27 |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 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一年级新生。 | 每人最高不超过 6000元。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高校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 教育部门 |
28 | 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待遇 | 1.尘肺病患者; 2.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麻风病患者; 3.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医保、卫生、人社部门 |
29 | 医疗救助待遇、倾斜救助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 |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2026年医疗救助起付线3306元,救助比例7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2026年医疗救助起付线8266元,救助比例7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80%,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倾斜救助起付线4959元,救助比例60%,年度限额3万元。 | 医保部门 |
30 | 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倾斜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救助比例10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倾斜救助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100%,三类人员年度限额是3万元。 | 医保部门 |
31 | 一次性求职 补贴 | 1. 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 符合以下 3 个条件之一: (1)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成员,或属于特困人员; (2)属于持证残疾人; (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补贴标准:每人 3000 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 人社部门 |
32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1. 劳动者属于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2. 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300 元,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人社部门 |
33 | 城镇住房保障 |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通过政府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 | 住建部门 |
34 | 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以下 6类人员: 一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是农村低保户(含单列低保人); 三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四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含支出型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 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六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 | 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 级或 D 级或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保障方式主要有: (一)农村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及多层农房可采用统建方式。 (二)其它保障方式。尊重农户意愿,分类施策,采取闲置农房安置、租赁安置、亲属赡养等多种方式保障其住房安全。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参照拆除重建的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租赁或置换(购买)闲置农房等保障方式的管理细则。 | 住建部门 |
35 | 国家司法救助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造成生活困难的。 |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 司法部门 |
36 | 受灾人员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应急部门 |
37 | 清远市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项目 | 1. 由清远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妇联开展的清远市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项目中,确诊为“两癌”及癌前病变的清远市户籍民政救助女性对象,具体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患病妇女。 2. 2026—2028 年期间,在清远市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两癌”及癌前病变,并完成手术治疗的患病妇女。 | 本项目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发放医疗救助补贴 5000 元。 | 妇联组织 |
38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本县范围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急救期一般为 72小时以内),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卫生、公安、民政、医保、财政部门 |
39 | 用水用气价格优惠 | 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行政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一)用水优惠: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每户每月减免水量5立方米,超出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80%优惠价格。 (二)用气优惠: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每户享受5立方米/月的用气免费优惠,超出5立方米/月的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 | 连南瑶族自治县源瑶供水有限公司 连南瑶族自治县珠江燃气有限公司 |
40 | 低保户、特困户用电优惠 | 以广东省民政厅每月推送给广东电网公司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名单作为免费电执行依据。 | 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连南供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