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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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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NFD2020009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利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县城供水工程(向县城周边农村扩网延伸部分)、跨镇供水工程、镇级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供水工程、跨行政村供水工程、单个自然村供水工程、跨自然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是县政府的重要职责。县政府对农村饮水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政府将农村饮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工作发展,将所需相关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饮水工程长效运行。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指导与监督工作;负责制作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具体设置和维护。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修资金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置和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并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负责对取水口实施封闭式管理;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供电部门负责提供农村饮水工程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经促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等。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入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情况予以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涉黑涉恶问题,并依法查处破坏饮水工程设施及危害饮水安全的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事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南机编〔2019〕17号),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是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农村饮水工程要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政府投资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投资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集体所有;私人投资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入户水表以下的供水设施,如属农户投资兴建的,产权归农户所有,由农户负责养护维修。

  (一)县城自来水厂。县城自来水厂由连南瑶族自治县供水公司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体制管理。

  (二)跨镇供水工程。我县目前跨镇的供水工程只有板洞水库集中供水工程,由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事务中心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体制管理。

  (三)镇级供水工程。由当地镇政府管理,或由镇政府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四)跨行政村供水工程。由主体工程所在村村委会管理,或由当地镇政府管理,或由当地镇政府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五)单个行政村供水工程、单个自然村供水工程、跨自然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自然村管理;或采用民主决策,受益农户自愿组建用水户协会,由用水户协会管理。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管理人员要依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可通过公开方式选拔、考评,择优聘用。

  第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管理人员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用水户协会组织、业主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健康、住建、生态环境、经促、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县城自来水厂、板洞水库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用户负责。镇级供水工程、跨行政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供水工程、单个自然村供水工程、跨自然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由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用户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管理单位要向供水区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能力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设计资料、工程各类合同、竣工报告、竣工图纸、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应急预案、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农村饮水工程标志,每处农村饮水工程由县统一编号,设立永久性固定标志牌,并拍摄照片作为档案资料,做到一个工程一张卡片一张照片一份档案,专柜存档。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水源保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第十七条  水源保护:

  (一)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废物回收(加工)场、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仓库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采用炼山、全垦方式更新造林;禁止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三)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标准执行。

  (四)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扩大污染物排放量;

  2.设置饲料场、肥料堆积场、屠宰场、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墓地、公共厕所;

  3.建设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放养禽畜;

  4.设置排污口或者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

  5.非法采矿、非法采砂;

  6.堆积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7.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8.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9.掩埋动物尸体;

  10.清洗有毒有害的器皿或者物品;

  11.采用炼山、全垦等方式更新造林;

  12.破坏生态公益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13.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和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并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取水口实施封闭式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具体设置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

  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九条  水质检验

  (一)本县实行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水质监测标准和频率依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在固定场所向当地村(居)民公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水质监测标准参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可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执行。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管网末梢。

  (三)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水质评价标准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2019〕24号),水利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水质评价,采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精准识别、制定解决方案和达标验收的依据。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展卫生监测工作。

  (四)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五)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六)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报有关部门。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扩大供水范围,但必须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发生恶意投毒、水致传染病等危害饮水安全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后,再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用水的新技术、产品和设备。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要加深对一体化净水设备和消毒设备使用知识的了解,使设备正常投入使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购置消毒药剂。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供水到户的应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应分摊水损。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条  管理单位必须定期抄表、收费。在水表无法计量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二)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三)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四)按基本用量计费。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供水工程的水价提倡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提倡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按照分级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门核准后调整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九条  我县大部分农村供水工程规模较小,对于规模较小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可由受益区群众召开代表大会,征求群众意见或群众代表意见后共同商议确定。

  第三十条水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收费的单位、个人计收。

  第三十一条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工程材料的购置,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七章  工程管护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必须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管护,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

  第三十六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设施、净水及消毒设备、供水管网的检查和维护,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确保供水工程安全可靠运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制度,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日常巡查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管护,保证工程良性运行,服务农村群众,县政府将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补贴和维修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全县约有大小供水工程261宗,除了县城自来水厂、板洞水库集中供水工程、寨岗镇供水站3宗千吨万人供水工程,1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约有28宗,1000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工程约有230宗。对千吨万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运行管理经费予以补贴:1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每宗补贴0.36万元;1000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工程,每宗补贴0.12万元;全县合计每年约37.68万元。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补贴的审核及发放,对制定了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制度和水费收缴制度、落实了水费收缴工作、建立了水费收缴台账的农村饮水工程,发放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补贴。

  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县财政每年下拨10万元作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按《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关于清远市加快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清府〔2019〕43号)中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视财力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毁坏供水设施、设备者。

  (二)私拆水表、私开铅封,私自接水、窃水者。

  (三)私自切断水源、电源,影响供水设施、设备运行者。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五)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设备者。

  (六)入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第四十二条  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无故擅自停止供水的;

  (三)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五)因工程管理单位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七)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毁坏供水设施、设备者。

  (二)私拆水表、私开铅封,私自接水、窃水者。

  (三)私自切断水源、电源,影响供水设施、设备运行者。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五)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设备者。

  (六)入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至2025年9月25日止,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2010年1月6日发布的《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南府办〔2010〕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