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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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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NFD202012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20〕20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十五届第8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现代生态农业发展和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清农〔2013〕155 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相关服务性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县政府确认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县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县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评分办法

  第五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以下同)以及农业相关服务性等涉农产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性质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

  1、企业经营的农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四)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拖欠税费、工资和社会保险金,企业有盈利。

  (五)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养殖型企业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 元以上,其它类型企业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

  (六)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200 亩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林业企业1000 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头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一区域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或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认定评分办法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1: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企业按申报条件和标准要求提交本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等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与告知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2、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原则上向企业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镇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镇政府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1、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第五条中的七项认定标准,综合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

  2、县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

  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县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4、经县政府批准认定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进出动态管理机制,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实行优保劣汰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取得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要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情况的监测,并按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及报送工作总结。

  每年2月底前,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填报《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由所在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定期运行监测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管理制度,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我县的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县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地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1、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2、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3、其产品在接受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造成社会影响的;

  4、连续二年不按规定填报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数据的;

  5、存在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由镇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至2026年1月7日止,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