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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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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BD2021004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连南瑶族

自治县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管理

制度》的通知

南财〔2021〕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连南瑶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等业务的规范流程,建立权责一致的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县财政局制定了《连南瑶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已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

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连南瑶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等业务的规范流程,建立权责一致的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成立的,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村民委员会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包括: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福利费收支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章 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编制的时间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编制的时间范围:自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自然年度。

  第五条 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原则: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以量入为出、公益优先、保运转、保重点支出综合平衡为原则编制。

  (一)各项集体收入应根据本村生产情况、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及投资收入情况和各类经济合同等情况按照谨慎原则,综合计算或按近几年同期收入水平或本年村集体发展情况酌情确定。

  (二)财政补助收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确定,包括对人员的补助收入及村级工作经费(非专项)的补助收入。

  (三)计划编制时应严格区分集体收入和上级补助公益事业经费收入(应付福利费),不得将公益事业支出列入村集体经费支出。

  (四)各项支出的计划应根据村民委员会财务支出项目及标准、村集体经济收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合理分配,不得超标准、超计划安排资金。

  (五)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六)本年可分配收益中要按30%以上的比例提取应付福利费。

  (七)村级福利费的计划坚持先提后用,按照福利费资金的来源充分做好使用计划,没有来源的不得编列支出。

  (八)其他专项使用计划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参与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工作的组织和政府机关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代理记账机构、镇人民政府、县财政部门等。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力量编制计划草案、拟定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提交村监会审核、送镇村财务监管所审查;负责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通过表决的计划情况;负责执行经表决通过的村级财务收支预算。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编制过程讨论并审核村委会起草的预算编制草案,对于不合规定的、超出村财力范围的和不合理的计划内容有权要求村委会予以重新修订。对执行进行监督,对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剂、增加或减少预算的调整(调剂)事项进行审查(批)。

  第九条 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草案、费用开支标准,并表决通过;审查并批准村监会提请的表决事项、审议并批准村委会提交的村民委员会决算草案。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并监督各村委会各项计划编制工作,负责收集、审查、批准、备案各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相关数据、监督各村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提供各村民委员会上一年度的财务数据及其他会计资料;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计划提供本年度执行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工作;拟制定相关制度;指导各镇开展村级财务各项收支计划编制工作;督促代理记账机构为村级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工作提供相关服务,提高计划编报质量;做好计划编制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编制的程序

  第十三条 基本程序

  (一)草案编制:村民委员会每年10月底前由村民委员会按要求编制下一年的村级财务收支计划、村民委员福利费收支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预算草案报村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二)村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在当年11月底前对村民委员会草拟的下一年各项收支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核。超过2/3委员同意即通过。不通过审核的,要向村委会提出修订意见。

  (三)镇政府审查:各镇政府应在当年12月底前对各村提交的各项收支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审查意见,并以文件形式批复。

  (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各村民委员会应在年初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将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和镇政府审查的预算草案提请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经村民委员会签章后,将决议内容张榜于村财务公开栏。”

  (五)公示:村级预算草案通过决议后7日内,在村财务公开栏内依法向村民公布各项收支计划,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六)上交备案:村级预算草案通过决议后7日内,报所属的镇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一份到代理记账机构,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应同时附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表决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程序,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主体,负责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村级预算草案在村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人员工资、办公运转、维修维护等必要的开支经费;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村级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村级预算收入必须依法按照经营管理目标、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依法取得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多收、提前确认或者减收、免收、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八条 村级的全部收入应当存入银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坐收坐支村级收入。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律、经批准预算的规定,及时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组织部、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对村级预算支出情况开展检查督导。

  第二十条 村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六章 预算调整和调剂

  第二十一条 村级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整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调整后支出总额超年初预算,但不超过年初预算50%(含)的。由村(居)委会明确收入来源,编制调整方案经村监会批准后执行;调整支出总额超过年初预算50%以上的,村(居)委会应明确收入来源,编制调整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复执行。

  (二)收支总额未超年初预算的。在各预算科目之间互相调剂使用的,应编制预算科目调剂使用方案经村民委员会会议通过,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执行。

  (三)如遇紧急事项,需要动用预备费,可由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事后应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明确村民委员会领导的责任,计划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计划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把好审核关,对日常开支,根据计划情况进行审核,超计划开支应予以制止,对重大项目的支出,一定要坚持限额控制。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要担负起村民委员会收支计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充分利用“三资”平台和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的数据,对所属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进行监控,指导计划的编制,监督计划的执行。对于不按时提交预算编制草案、拒不执行预算、故意或未经村监会批准调整(剂)超预算开支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由镇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6年9月22日止,有效期五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