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LNFD2026002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调整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南府办〔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5年修订)》业经2026年1月14日十六届第14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2025年修订)
为加强连南瑶族自治县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空间结构布局,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解决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发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清环〔2022〕140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现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在《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南府办〔2020〕17号)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对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合理科学的划分。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
《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粤农〔2016〕222号);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南府办〔2020〕17号);
《广东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南府办〔2022〕20号);
《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南府办〔2021〕3号)。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见表1。
表1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场划分依据 单位:头/只/匹
注: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四、遵循原则
1.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
2.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3.政策延续性原则
4.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保护范围,集中饮用水保护区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依据,分散式饮用水保护范围以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有调整,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范围为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禁养区面积53.16847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地。广东省板洞和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清远市大龙山市级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和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纳入禁养区面积192.008513平方公里。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纳入禁养区面积11.008353平方公里。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根据河湖长主要河流两侧岸线向陆域纵深400米范围,并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分水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等标示进行划定。重要河流岸带纳入禁养区面积202.328025平方公里。主要交通干道纳入禁养区面积4.915140平方公里。
(五)禁养区划定小结。在扣除各类禁养区聚合重叠后,连南瑶族自治县全县禁养区面积总计362.374178平方公里,占全县行政区划面积29.19%。其中,三江镇禁养区面积共计79.701895平方公里,寨岗镇禁养区面积137.843636平方公里,大麦山镇禁养区面积25.056930平方公里,三排镇禁养区面积17.054879平方公里,大坪镇禁养区面积32.067043平方公里,涡水镇禁养区面积29.898489平方公里,香坪镇禁养区面积40.751306平方公里。
六、禁养区管理要求
本方案适用的管理对象是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家庭散养不适用本划定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履行环保责任。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七、划定年限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至2031年2月19日止,有效期五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导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