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5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连南瑶族自治县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空间结构布局,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解决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发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清环〔2022〕140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现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在《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南府办〔2020〕17号)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对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合理科学的划分。
二、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
《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粤农〔2016〕222号);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南府办〔2020〕17号);
《广东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南府办〔2022〕20号);
《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南府办〔2021〕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禁养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见表1。
表1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场划分依据 单位:头/只/匹
注: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保护范围。
2.自然保护地。广东省板洞和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清远市大龙山市级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和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根据河湖长主要河流两侧岸线向陆域纵深400米范围,并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分水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等标示进行划定。
(三)禁养区管理要求
本方案适用的管理对象是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家庭散养不适用本划定方案。
四、划定年限
本方案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至2031年2月19日止,有效期五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导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