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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5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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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连南瑶族自治县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空间结构布局,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解决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发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清环〔2022〕140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现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在《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南府办〔2020〕17号)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对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合理科学的划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92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

  《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粤农〔2016〕222号);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南府办〔2020〕17号)

  《广东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管理办法(暂行)》(南府办〔2022〕20号);

  《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南府办〔2021〕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禁养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见表1。

1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场划分依据  单位:头/只/

序号

畜禽种类

规模标准

(一)

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

(二)

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肉牛

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一百头以上

牦牛

存栏量二百头以上

(三)

绵羊、山羊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四)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五)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六)

骆驼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七)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八)

肉鸡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蛋鸡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九)

肉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蛋鸭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十)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十一)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十二)

鹌鹑

存栏量四万只以上

(十三)

梅花鹿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四)

马鹿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五)

驯鹿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六)

羊驼

存栏量三百只以上

(十七)

火鸡

年出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八)

珍珠鸡

年出栏量一千五百只以上

(十九)

雉鸡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二十)

鹧鸪

年出栏量二万只以上

(二十一)

番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二十二)

绿头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二十三)

鸵鸟

年出栏量一百只以上

(二十四)

鸸鹋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二十五)

水貂(非食用)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二十六)

银狐(非食用)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二十七)

北极狐(非食用)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二十八)

貉(非食用)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注: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保护范围。

  2.自然保护地。广东省板洞和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清远市大龙山市级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和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根据河湖长主要河流两侧岸线向陆域纵深400米范围,并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分水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等标示进行划定。

  (三)禁养区管理要求

  本方案适用的管理对象是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家庭散养不适用本划定方案。

  四、划定年限

  本方案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2031年2月19日止,有效期五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导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