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LNFD2026003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

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263

 

各镇人民政府直及上级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261月14日十届第14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

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优化建设手续、简化办事流程、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村规〔2024〕72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67号)、《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南府函〔2021〕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临时建筑及上级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房是指农村居民根据用地、规划等管理要求自建自用的农村房屋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遵循质量可靠、过程安全、生态环保的原则,同时应兼顾地域特色和城乡风貌管控要求。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镇域范围内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管理服务等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镇、村(社区)开展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备案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牵头开展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负责配合各有关部门和镇、村(社区)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综合执法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用地及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农业农村、财政、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乡村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村(居)委会应加强指导并协助村(居)民办理乡村建设相关手续,指导村(居)民依法合规开展建设活动。

  第七条 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符合用地、规划等管理要求,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关建设活动。

  第八条 农房、临时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区等危险区域,同时不得妨碍国防设施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防洪等基础设施安全,削坡建房的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 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取备案制管理,备案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实施。备案分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建设用地管理要求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2.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3.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须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或选用了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4.建设单位(建设人)已与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一条 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办理开工前备案手续;

  2.已落实镇、村日常监督管理提出的整改要求;

  3.已按照施工承发包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4.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要求并已办理相关专项验收或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用地、规划等管理要求并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临时建筑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和资产管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建设人)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主体应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各类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长效机制。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上述工程的指导和巡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日起施行,至2031年3月1日止,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办法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备案申请表及所需资料清单

     2.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

     3.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表及所需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