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必要性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南府办〔2022〕2号)已届满失效,为进一步规范县域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为,避免乱建、违建等现象,保障建设活动有序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重新制订本办法。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工作实际,为加强县域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优化建设手续,简化办事流程,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村规〔2024〕72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67号)、《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南府函〔2021〕74号)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解读
1.明确了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服务要求。
2.明确了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
3.明确了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采取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4.明确了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资产登记等工作的衔接。
五、制定或者修订的亮点
因旧政策文件已届满失效,本办法在旧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重新制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相关要点进行补充完善,对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优化,更规范合理。
六、政策解读机关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房、临时建筑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由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