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LNFD2026004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
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南府〔2026〕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十六届第14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 连南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和条件,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范围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林业、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水利、文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土地征收程序)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应当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六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 土地现状调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应注明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八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第十条(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补偿情况按照经确认或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置方式以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落实补偿费用)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县人民政府在上报征收土地申请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将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强制执行)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征收后产权证明注销) 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且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约定履行安置义务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同步配合办理涉及的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所有权证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其权利人不配合的,凭补偿费用足额支付、足额提存公证凭证等文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通知等文件要求办理。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补偿组成)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十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连南瑶族自治县范围内的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1《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表》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给予安置、临时安置、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和货币安置。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方式的一并给予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一并给予住宅房屋差额补偿。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或属于合法继承所得但权利人不是被征收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住宅,给予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搬迁补偿,不给予安置和临时安置。
第二十条(社保补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人员的审核、报送工作,做好补贴款及时发放等工作,同时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留用地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涉及安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的,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留用地计取比例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的10%计算,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附件2《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表》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农用地补偿) 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不适用情形) 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或有争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共同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不补偿情形) 征收下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给予补偿和安置。
(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办法施行说明)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施行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
本办法施行后,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补偿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附件1
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
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表
表1 房屋征收各类费用补偿标准
注:
1.被征收农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
(1)宅基地范围及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确认为依据;
(2)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该集体土地上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村民房屋,以镇政府、建设部门确认为依据。
2.宅基地置换
(1)宅基地安置。根据国家有关农民宅基地安置规定,原由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120平方米/户以内的,由县政府安排与征地面积相同土地的新宅基地给被征收人使用。新宅基地的使用符合城建规划建设要求。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参考表1,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相应补偿方案。
3.产权置换
(1)按被征收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1:1产权置换新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实行产权置换的不再安排宅基地。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参考表1,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相应补偿方案。
(3)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如果回迁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相差的部分面积,由征收部门按回迁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如果回迁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面积相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回迁安置房建造成本价向征收部门增购;面积相差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回迁安置房市场价向征收部门增购。增购建筑面积部分房屋的税费和办证费用等由被安置人自行承担。
4.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及进行产权置换。
5.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6.被征收人的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参照表1。
表2 青苗补偿标准
注:1.补偿标准统一取整。
2.果木类根据具体树种补偿标准参考表2-1;林木类根据具体树种补偿标准参考表2-2;绿化树根据具体树种补偿标准参考表2-3。
3.古树名木、名贵药材、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以上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4.被征果木类、林木类以及绿化树移植按规定期限由原业主自行清场,材料归其所有。逾期不清场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清场,材料归征地实施单位。
表2-1 果木类具体树种补偿标准
单位:元/棵
说明:
1.果树胸径计算方法:胸围(圆周)实数÷3.1416=胸径(直径)。除柑桔橙以主干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30cm为胸界外,其余果树以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50cm为胸界。
2.沙糖桔树补偿标准为:幼苗树(胸径2.5cm以下)14元/棵;半年以上至一年树(胸径2.6—4cm)48元/棵;一年以上至二年树(胸径4.1—6cm)88元/棵;二年以上至三年树(胸径6.1—10cm)176元/棵;三年以上至五年树(胸径10.1—15cm)235元/棵;五年树以上(胸径15.1cm以上)276元/棵。
3.香蕉树补偿标准为:高度50cm以下的6元/棵;高度50.1cm—1.5m的15元/棵;高度1.5m—2.5m为40元/棵;高度2.5m以上为55元/棵。
4.火龙果树补偿标准为:当年种植未有水泥架40元/墩;2年树有水泥架80元/墩;3年挂果树有水泥架160元/墩;4年以上挂果树有水泥架210元/墩。
5.百香果树、葡萄树补偿标准为:当年种植未上架30元/株;二年树已上架90元/株;三年挂果树已上架180元/株;四年以上挂果树已上架240元/株。
6.荔枝、绿化芒、榕树头等嫁接树种补偿标准:胸径在2.5cm以下的砧木,5元/棵;胸径在2.6cm—5.0cm的砧木,16元/棵;胸径在5.1cm—10.0cm的砧木,37元/棵;胸径在10.1cm—20.0cm的砧木,50元/棵;胸径在20.1cm以上的砧木,70元/棵。
7.其他零星果树苗补偿标准按高度区分大、细、幼苗,高度30厘米以下的幼苗:1元/棵;高度30-50厘米为细苗:2元/棵;高度50厘米以上为大苗:3元/棵。
8.油茶树补偿标准:油茶苗20元/棵,无产的80元/棵,有产的180元/棵。
9.果木类超过下列常规种植密度规格的,超出规格部分仅补偿其种植和管护成本,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①胸径在5cm以下的,每亩种植株数在167棵或以下(种植株行距规格为2米×2米);
②胸径在5.1—10cm的,每亩种植株数在112棵或以下(种植株行距规格为2米×3米);
③胸径在10.1—20cm的,每亩种植株数在75棵或以下(种植株行距规格为3米×3米);
④胸径在20.1—30cm的,每亩种植株数在64棵或以下(种植株行距规格为3米×3.5米);
⑤胸径在30.1cm以上的,每亩种植株数在55棵或以下(种植株行距规格为3.5米×3.5米)。
10.以上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表2-2 林木类具体树种补偿标准
说明:
1.成材竹为高度大于5米的竹子,成树为胸径大于10cm的树木,成材木本药材为符合生长规律,达到药用价值的药材。
2.原业主可结合林木实际种植用途,与征地实施单位协商选择按表2-2或表2-3标准补偿。
3.以上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4.种植林(桉树、松树、杉树等)补偿,经原业主与征地实施单位协商一致,可按市场收购价,由评估机构结合现场实测进行评估定价,评估结果经确认后子以补偿。
表2-3 绿化树移植补偿标准
单位:元/棵
说明:
一、本标准没有明确的树种,参照同类价值树种的补偿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能高于本标准所列树种的最高补偿标准,每亩补偿费最高30000元。
二、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名贵树种、古树名木的,报征收部门后,采用个案评估确定移植搬迁费用或征收补偿。
三、绿化树胸径计算方法:胸围(圆周)实算÷3.1416=胸径(直径)。
四、绿化树常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
1.胸径在2.6—5cm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2米×2米或以上(每亩种植株数在167株或以下);
2.胸径在5.1—10cm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3米×3米或以上(每亩种植株数在74株或以下);
3.胸径在10.1—20cm 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3米×4米或以上(每亩种植株数在56株或以下);
4.胸径在20.1—30cm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4米×4米或以上(每亩种植株数在42株或以下);
5.胸径在30.1cm以上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4米×5米或以上(每亩种植株数在34株或以下);
6.超过种植密度或平均胸径在2.5cm以下的按苗圃计算。
7.原业主可结合林木实际种植用途,与征地实施单位协商选择按表2-2或表2-3标准补偿。
8.以上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表3 养殖类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说明:以上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表4 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
建筑物重置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确定。
表5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穴
说明:
1.涉及搬迁的坟墓按规定期限由原业主自行处理或搬迁(不得另行索取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处理不搬迁的,由征地实施单位处置。
2.以上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附件2
表6 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表
元/㎡
说明:留用地计取比例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的1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