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13〕10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已执行12年,其中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新一轮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预算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等关于预算管理改革的文件精神,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二、实施目标
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和“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总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五)《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4月24日修订)
(六)《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七)《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1月27日修订)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定义、原则和层级设置。
(二)设立和储备。明确新设、储备和退出的条件,新设专项资金的要求、审批程序等内容,明确项目储备原则,增加各类项目的分类储备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
(三)预算编制和执行。明确预算申报要求、资金分配方式、预算细化程序和预算批复等内容,明确支出计划管理和资金下达要求、规范预算调剂程序等。
(四)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明确具体监管和公开的职责、依据及要求,并在保留主要要求的基础上对原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精简整合。
(五)职责分工。明确县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及审计部门职责,并明确违规责任追究情况。
(六)附则。明确信息系统支撑,废止条件等。
五、主要修订情况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操作性更强,更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新增设专项资金方面。明确了: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项目设立和储备方面,调整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三)项目退出方式方面,调整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包括: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低、差的;群众满意度低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连年结转结余的。
(四)支出要求方面,调整为: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上级文件规定外,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五)项目执行完毕的绩效考核方面,调整为: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县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结合县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县政府。
(六)资金监督方面,调整为: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县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