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南
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南府〔2025〕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县委十四届第141次常委会会议、十六届第11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2023〕48号)和《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南府办〔2023〕1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我县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循本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运转性项目支出、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返还性收入、财力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管理,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和“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总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用于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上级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的落实。
(二)规范设立,严控规模。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适应,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可市场化领域的投入。
(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四)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五)定期退出,滚动安排。除国家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确需继续实施或申请延续的,应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六)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设立和储备
第四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第五条 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二)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县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
(三) 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或省、市、县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
(四) 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不得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第七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应完成相关立项审批流程,项目必须具备审批后可立即执行的条件,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提前具备的各项要素和手续。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按县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
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任务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定稿后报送财政主管部门。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如因收支平衡需要,压减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征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批。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填写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呈报对应审批权限的县领导、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具体审批权限如下:新增总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县长签发;500万元以上由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县长签发。
第十一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包括: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应予以撤销;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应予以撤销;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应予以调整或压减;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应予以调整;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以撤销;绩效评价结果为低、差的应予以调整、压减或撤销;接到人民群众投诉,核实情况后无法整改的应予以撤销;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连年结转结余的应予以撤销。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县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县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主管部门;按非因素法或未具体安排支出的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征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审批权限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明细分配方案,报分管业务部门的副县长批准,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照分析,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将明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报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若资金分配方案涉及调整的,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分管业务部门的副县长审批。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县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不结转,当年未能使用完毕的,收归县级财政统筹。跨年度项目,应注明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分年度申请编入当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或增加额度。不同“财政事权”间的资金一般情况下不作调剂,确需调剂的,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县领导审批,审批金额不得超过年初预算下达的其他指定专项资金未使用额度。审批权限如下:调剂资金达“财政事权”总额度20%及以下的,报分管业务部门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的副县长共同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业务部门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十七条 对县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提醒并报告相关分管业务部门的副县长。经督促后仍未及时作出有效整改,由财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收回。
对用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审批项目,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沉淀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后按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财务决算,进行产权登记、财产和物资移交,办理入账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上级文件规定外,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和省、市、县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财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县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周期内,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主管部门结合县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进行监控通报。
第二十六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下属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二十七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评审、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县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使用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统一的审批申请表格和操作系统进行管理,相关信息也全部通过系统或协同办公系统进行反馈,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具体项目是否适用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界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或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
2.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3.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