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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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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函〔202333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受县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县食药安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从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实行年度考核,县食药安办根据市年度考核方案,组织县食药安委相关单位草拟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呈县食药安委审签。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现场考评、部门评审、综合评议等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按照时间截点和佐证材料一并报送至县食药安办。各镇人民政府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考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由县食药安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各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现场实地查看。

  (三)部门评审。县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细则》,根据各自评情况和佐证材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成员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药安办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评审意见、实地检查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经县食药安委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考核结果以县食药安办名义通报各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评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为A级,得分排在4名B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属地人民政府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以下情形进行约谈:

  1.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人民政府,由县食药安委委托县食药安办会同有关单位约谈该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属地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镇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有关先进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2.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最后的镇人民政府,县食药安委委托县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若该乡镇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则不再重复约谈。

  3.对考核中发现有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的镇,由县人民政府约谈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约谈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三)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与整改时限,并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食药安办,县食药安办汇总后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