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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规定(2022-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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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规定(2022-2025年)》的通知

南府办〔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规定(2022-2025年)》业经县政府十六届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市政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园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广场是指城市建成区中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和商业广场用地。

第三条  本县县城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保障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辖区公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发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有关规定,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公园、广场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经批准的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对公园、广场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公园、广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公园、广场的功能相适应,与景观相协调。公园、广场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埋地铺设,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

公园、广场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县市政局、县城管局应当责令管线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有条件的应当埋地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广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局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用地的公益性质和使用属性。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向社会免费开放,收费停车位等经批准实行有偿使用的附属设施除外。

第十三条  公园、广场因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关闭公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临时关闭前三日报告县城管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的入口处公布。

第十四条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管理,为市民、游客提供安全文明服务。

(一)依据规划设计和有关规范对公园、广场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保持公园、广场的设备设施、园林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

(三)制止破坏公园、广场的设施、景观和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行为,维持正常游览秩序;

(四)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的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公园、广场的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广场各类标志标牌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要求,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

(二)在公园、广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绿线公示图、简介、公园管理机构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在主要路口设置导向;

(三)可适当设置橱窗、展牌、标牌等科普设施,宣传普及科学知识;

(四)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

(五)保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

(六)可适当为公益性宣传活动提供宣传栏。

第十六条  公园、广场应当加强园容管理,确保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第十七条  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广场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不得向公园、广场排放烟尘或者有害气体。

第十九条  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过大音量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公园内组织大型公益性活动,报县城管局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公园、广场内举办活动,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广场的绿化和环境质量。

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园、广场场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

举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依法开展活动。活动期间,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广场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涝、防震等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设施、设备应当采用合格产品,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和禁止标志;

(三)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四)公园、广场的建筑物、大型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雷雨或者暴风天气预警信号,停止开放游乐等设施,并督促游人尽快撤离到安全地段;

(五)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六)科学合理设置照明设施,保证集散广场、赏景、休憩、活动场地内及主要园路、出入口照明充足、设施完好;

(七)在主要园路、活动广场、出入口等安全敏感区域设立视频监控设备;

(八)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督公园管理机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园、广场的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广场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公园、广场的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

第二十三条  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二)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

(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

(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八)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进行宗教集会活动;

(九)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车辆、生产用车和经批准的施工机动车辆,其他机动车辆禁止入园,进入园内的非机动车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公园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

(三)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公园绿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园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县城管局给予劝导;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妨碍公园管理活动;破坏公园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的;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7日起施行,至2025年9月6日止,有效期3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