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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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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BD2023003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 

南政数〔2023〕8号


各镇、县直及上级驻连南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业经县政府十六届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8〕50号)和《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连南瑶族自治县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进驻县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办类审批事项除外)。

  第三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并同时将材料流转至各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第四条 非关键性材料主要是指不影响部门进行行政审批审查的材料,具体由各行政审批部门梳理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经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行政审批部门因法律法规需要调整清单的,应立即通知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进行修改。

  第五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六条 下列材料属于可以容缺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其他行政审批部门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容缺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1),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仅欠缺非关键性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窗口先予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关键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不予受理。

  第九条 在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1)后,窗口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2份(1份当场交申请人,1份存档备查)。

  第十条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非关键性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非关键性材料的补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对外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窗口退回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能按期补齐申请材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同类业务的容缺申请同时段只可存在一项,容缺申请个人每月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工作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的,各审批部门不能擅自设置其他审批条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审批材料。

  第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进驻部门考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导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2.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