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2025-202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的通知
LNBD2026001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2025-202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的通知
南应急〔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5-202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联系人:梁淑敏;联系电话:8668803)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5-202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方案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推动烟花爆竹产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原粤安监〔2014〕44号)及《清远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南瑶族自治县2025-202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人口情况
按照2024年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年报表,我县共有家庭户44021户,人口175459人。
(二)近年我县烟花爆竹持证零售点保有情况
2023年底全县共有烟花爆竹零售点5家,2024年底全县共有烟花爆竹零售点19家。截至2025年2月,全县共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共有22家。
二、布点规划
(一)规划原则
本着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的经济状况、人口分布等因素和发展趋势,重新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进行规划,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1.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2.具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条件;
3.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4.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必须符合上级规定和县级总体规划,各乡镇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个数不得超过本辖区最大规划布点个数;
5.不得在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6.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1]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7.严禁在城乡接合部或集贸市场周边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二)布点数量
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的要求计算及《清远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要求,我县可规划零售点总数不超过78个。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的人员流动、城区特点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结合近年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保有情况,2025-2028年我县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点总数36个(布点情况见附件)。
(三)经营方式及品种
根据“统购分销、统一配送”原则,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由连南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统一组织货源,统一配送到持有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销售,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品种为C级、D级烟花类及C级爆竹类产品。
三、其他要求
(一)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变更。县应急、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消防及镇政府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本方案自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方案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释:[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附件
连南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